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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匯編
問責管理辦法(試行)
作者: 來源: 日期:2018-4-28 17:33:00 人氣:1993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陜西金葉科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法人治理,健全內部約束和責任追究機制,促進公司員工恪盡職守、正確履行職責,保障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及合法權益,維護公司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員工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失職、瀆職、失誤或為個人、股東的利益而弄虛作假,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的;或者對其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問題,存在失職、失察、未勤勉盡責情形,給公司發展或經營管理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據本辦法予以追究和處理。
第三條 責任追究堅持下列原則: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二)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三)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四)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
(五)教育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四條 公司設立問責領導小組,組長由董事局主席擔任,副組長由監事會主席擔任,組員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監察審計部、董事局辦公室、行政部、人力資源部、風險控制部等相關人員組成。 公司監察審計部和風險控制部按照各自職責權限負責調查核實相關情況并提出處理建議,公司其他部門應當配合開展工作。
第五條 公司各高級管理人員對所主管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各經營單位負責人以及各部門負責人對具體分管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各崗位員工對本崗位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六條 監察審計部負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離任審計工作,對其任職期間所在部門、子公司(學院)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以及相關經濟活動應負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出具審計報告上報董事局主席。出現問責范圍事項時,公司相關機構依據有關規定及本辦法做出處理決定。
第七條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部門)共同完成的項目或工作,由牽頭單位(部門)承擔主要責任,協作單位(部門)承擔次要責任。 因牽頭單位(部門)或協作單位(部門)單方面原因影響到項目和工作完成的,應據事實做出調查結論進行責任認定。
第三章 責任追究范圍
第八條 管理失職類。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人、負主要領導責任者和負重要領導責任者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責任追究:
(一)重要事項或重大決策不按程序和規定進行的,公司董事局會議、監事會會議及其他相關會議批準對涉及利潤分配、股本增加或減少、重大資產處置、重大關聯交易、重大對外擔保等議案時,未履行法律法規、證券監管部門規定及公司《章程》等程序,而該議案的批準實施造成其他股東、公司損失的,參與表決對相關議案贊成的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二)由于重大決策失誤,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或后果的;
(三)違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內幕信息,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者建議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公司證券交易價格的;
(四)違反公司持股變動相關的管理制度,違規買賣本公司股票(包括內幕交易、短線交易、窗口期交易和內部承諾鎖定期內賣出等)的;
(五)公司重要會議或公司領導決定的重要工作,因責任單位怠于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發生安全、質量、服務等重大事故的;
(七)對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及本單位(部門)員工監督管理不到位,或內控制度不健全、監督檢查落實不嚴格,導致發生嚴重違紀違規事件或重大工作差錯的;
(八)對下屬單位提出的重要事項的請示報告,應給予解決而未及時給予解決或明確答復,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對本單位或本部門員工發生的嚴重工作失誤或違章、違紀、違規行為,不予處理或隱瞞、包庇的;
(十)對下屬單位或員工個人績效考核不公正、不公平,造成嚴重后果的,或造成投訴并經查證屬實的;
(十一)員工越級反映的問題有理有據,屬于主管部門的權限范圍而不及時研究解決或解決不當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的;
(十二)公司董事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 工作失職類。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人、負主要領導責任者和負重要領導責任者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責任追究:
(一)發出的重要公文、上報的重要報表、重要信息數據及信息披露發生重大差錯,造成嚴重影響的;
(二)采購不符合公司規定的技術規范及質量標準的設備、材料或其他商品,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超過10萬元的;
(三)發生嚴重工作失誤導致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超過10萬元的;
(四)在合同簽訂或合同履行過程中失職,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超過10萬元的;
(五)丟失或嚴重損壞公司財物,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超過5萬元的;
(六)工作中出現其他重大差錯,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超過5萬元的;
(七)公司董事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違紀違規類。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人、負主要領導責任者和負重要領導責任者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責任追究:
(一)董事局主席辦公會、總裁辦公會等相關會議討論通過的事項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規范性文件、內部控制程序或客觀事實,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公司資產損失的,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提出異議的除外;
(二)挪用、侵占公司財物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或虛報各類統計報表、財務報表,謊報績效考核指標,騙取榮譽或經濟利益的;
(四)利用公司的資源、商業秘密從事個人牟利活動,或將公司商業秘密提供給其他企業或個人的;
(五)違反各類業務操作規程,為本人或他人牟取利益或造成公司損失的;
(六)嚴重違反公司招投標管理和物資采購規定或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采購產品的;
(七)在管理人員考核、考察工作中弄虛作假,影響公司(組織)正確任用的;
(八)將屬于本單位的業務私自交由自己的近親屬和特定關系人進行經營、牟利的; (九)將公司資產私自委托、租賃、承包給他人經營的;
(十)利用職務便利,個人從事與公司業務有關聯的中介活動,獲取利益的;
(十一)在業務活動中,索要、收受單位和個人的財物的;
(十二)收受或變相收受主管范圍內下屬單位和個人財物數額較大,為其謀利的;
(十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或公司其他單位支付或報銷的;
(十四)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與他人打架斗毆,影響惡劣的;
(十五)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無理取鬧,影響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六)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有賭博、吸毒等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
(十七)在履行職務中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經核實查證,造成嚴重影響的;
(十八)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
(十九)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工作,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
(二十)嚴重違反公司其他規章制度或員工行為守則的;
(二十一)董事局認定的其他違紀違規情況。
第四章 責任追究的種類
第十一條 種類
(一)通報批評:
1、董事局批評; 2、監事會批評; 3、董事局主席辦公會批評; 4、總裁辦公會批評; 5、公司系統內批評;
(二)責令改正并作檢討;
(三)扣發獎金、工資;
(四)調離崗位、停職、降職、撤職;
(五)留用察看;
(六)解除勞動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一年內累計 3 次對公司受到行政處罰負有領導責任;
2、有證據證明缺乏專業能力、管理不善或者違反公司規定的;
3、擅離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4、離任審計報告表明對公司出現經營風險或者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5、授權不具備高管任職資格或者高管任職資格失效的人員以及其他不適當人選代為行使職權;
6、對公司其他高管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重大經營管理責任隱瞞不報;
7、拒絕向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提供相關的監管信息及其他不配合監管的情形。
(七)依法要求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責任人因過失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視情節按比例承擔經濟責任;因故意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公司決策程序,未按權限經公司董事局同意或股東大會批準,擅自以公司名義提供擔保、投資、交易或關聯交易,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依法賠償全部經濟損失;觸犯法律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相關責任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處于行政、司法機關調查期間的,公司董事局、監事會應當暫停相關人員的職務。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
(一)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糾正的;
(三)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觀因素,未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五)因行政干預或直接責任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采納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從嚴或加重處罰:
(一)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
(二)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
(三)干擾、阻撓調查或打擊、報復、陷害調查人的;
(四)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
(五)拒不執行公司處理決定的;
(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且無法補救的。
第五章 責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條 問責工作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監察審計部門組織調查、核實相關情況,并提交處理建議;
(二)問責工作領導小組集體進行責任認定、提出處理方案;
(三)公司董事局、監事會、董事局主席辦公會、總裁辦公會根據問責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的處理方案做出決議或決定。
第十八條 出現問責事項時問責領導小組、監察審計部、風險控制部有權要求相關人員介紹情況,提供調查所需的材料,查閱有關會議記錄、財務資料等,上述人員應當配合。必要時可聘請中介機構參與調查核實。 公司依據問責領導小組的調查報告和初步處理意見,在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后,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被追究人對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在處理決定下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董事局、監事會提出意見申訴。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應予糾正。申訴期間原則上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條 與問責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責任追究工作公正、公平、公開進行的人員,應當回避,不得參與責任追究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學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公司董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董事局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上一個:
外派人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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